全国助残日
(5月第三个星期日)
“残”的小篆,左边从“歹”,像残骨之形,右边从“戋”,像残杀之后骨肉细碎之意。所以“残”引申为受到损害就变得残缺了。“疾”的金文,像一个人中了一箭之形。隶变后楷书写作“疾”。“疾”的本义为箭伤。后来泛指一切疾病。残疾连称,指一个残缺不完全的人,意思是说一个人受到了伤害,或得了大的疾病,本身就已经痛苦不堪了,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1982年12月4日通过,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有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来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进行了修订。
根据《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助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全国助残日”是根据这一精神,确定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具体落实和开展救助活动的具体日子。助残日活动的主题都要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开展工作。
1991年5月19日是我国第一个“全国助残日”。“全国助残日”活动主要内容是:宣传残疾人政策、工作,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服务,帮助残疾人就业、组织慰问等活动。
设立助残日的目的是:通过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设立助残日的意义是:旨在提高全民扶残助残的意识,通过开展以扶残助残为中心的主题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助残日活动为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具体的服务与帮助,活动的规模和声望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入人心,既提高了全民的助残意识,也是精神文明创造活动的一个重要形式。
根据《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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